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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执行运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举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焦点、笼罩执行事情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管理规范。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产业相关内容,供执法人管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产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生活所必须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须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所必须的生活用度。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尺度的,必须的生活用度依照该尺度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的物品;(四)未公然的发现或者未揭晓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须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法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划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 (八)执法及司法解释划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
执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产业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划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人为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运动的经费。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治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产业。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归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实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排除冻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业工会、下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能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第三条划定:“凭据工会法的划定,工会经费包罗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设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元、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人为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元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津贴等。
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
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谋划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用度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产业,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子。”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划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接纳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的措施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治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产业等同看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产业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划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归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接纳产业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划定:“……对中国农业生长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接纳产业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队伍、政法机关移交、打消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法释〔2001〕8号)第十五条划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打消、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元应当负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元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须品接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举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号)划定:“……对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接纳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措施。”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划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产业接纳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十七条第一款划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产业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产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置惩罚信托事务所发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产业自己应担负的税款;(四)执法划定的其他情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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